第一代身份证停止使用、驾考新规施行、坐火车不再强制买保险、社保卡不得出借他人使用、三种情形乘客可拒付的士费……1日是新年的第一天,一批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新法规将实施。 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停用 根据新修订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第一代身份证自明天起停用,还未更换身份证的市民应当尽快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新办理的身份证将增加指纹信息。此次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只针对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或者换领、补领身份证的公民。 驾照新规处罚力度加大 1日起,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正式实施,新规对校车、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型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记分项由38项增至52项。 驾考科目变化不小 下月1日起,驾考原科目一考试拆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考核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信号、通行规则等知识;第二部分作为安全文明驾驶考试项目,在实际道路考试后进行。科目二将简化小型汽车桩考考试线路,改为倒车入库,取消移库;将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调整至实际道路驾考中;取消限速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通过单边桥3个项目。调整后考试项目为“训练和考试均为5项”,即桩考、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和直角转弯5个项目。另外,用施划标线替换现有的标杆。科目三考试增加了加减挡位操作、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等3个项目。 坐火车不再强制买保险 已经实施了61年的铁路强制保险将于明日起取消,坐火车的乘客不再被强制购买票价2%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国务院令还删除《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的第三十三条,这意味着铁路旅客一旦发生人身伤亡,可获赔金额上限不再只有15万元,每名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也不再只有2000元的上限。
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或免征 1日起,取消和免征包括税务发票工本费、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采矿登记费、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房屋租赁管理费等30项涉及企业和居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降低 1日起,大幅降低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标准。具体为:由现行的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15元降为10元;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由每份每月20元降为12元;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由每份每月5元降为3元。各省(区、市)价格、财政部门应按照不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原则,降低本地区人才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现行收费标准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提高。 卖保险忽悠人或开除 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将于元月1日起施行。该《意见》对于保险销售误导问题,将启用追责机制。当因销售误导产生群体事件时,公司负责人可能都要被追责。 食品摊贩不许用报纸包食物 《福建省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于明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无固定店铺,在指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要持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不患有法律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方可营业。《办法》还明确: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不得使用书刊纸、报纸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
邮政条例规范快递行业 《福建省邮政条例》将于1日起正式实施。它明确规定信报箱归产权人所有,并对快递行业进行规范。快递企业未签订安全保障协议的,可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社保卡不得借给他人使用 由省人社厅出台《福建省参保人员违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办法》,于明日起实施。《办法》明确了十类将受到处理的参保人员违规情形。经查实有违规行为的,将暂停违规参保人医保刷卡结算资格,并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处以骗取金额的两倍至五倍罚款。 三种情形乘客可拒付的士费 1日起实施的《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规定下列三种情形均视为拒载:在待租状态下拒绝载客;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在出租车营业站点内不服从管理人员调派。《办法》规定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不使用计价器或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不出具收费票据;车辆在起步费里程内发生故障或事故,无法完成运送服务。
两大修改后的诉讼法实施重在公正执法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将于明起实施。此次刑诉法修改覆盖了所有诉讼流程。民诉法修改也涵盖了七大领域,公益诉讼首次入法,小额诉讼制度得以确立。 缺陷汽车拒不召回 最高处货值10%罚款 与2004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此前的最高罚款限额仅为3万元。新管理条例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或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或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婴幼儿食品强化剂等纳入调整之列 新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将于明天起正式施行。新标准在食品类别中删除了食盐,意味着不再允许食盐添加除碘之外的营养强化剂,对婴幼儿营养强化剂的品种、使用量、化合物来源等作出特别规定,适应了当前食品安全、营养改善和慢病防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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