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向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七)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八)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城市木屋毗邻区; (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应当按照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节选自《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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