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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一男子赠与房产后又撤销 法院判其赔偿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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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4 10:3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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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讯, 一名男子将与女儿共有的一处房子赠与同居生活的女子,后来又将房产过户到女儿名下,受赠人遂将男子起诉至法院。不久前,永泰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据介绍,原告卢某某与被告翁某甲经相亲认识后开始同居生活。2015年初,翁某甲以书面形式承诺待双方“百年”后会将永泰一幢房子(共三层)的二层赠与卢某某,如果违约,翁某甲应支付卢某某补偿金10万元。当年11月,翁某甲却将该房产过户到女儿翁某乙名下。卢某某知道情况后,多次与翁某甲商讨未果,遂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翁某甲支付补偿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某与翁某甲之间实际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所受的损失。结合此案实际情况,法院依法判决翁某甲赔偿卢某某人民币3万元。翁某甲不服判决,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该案诉争房产系翁某甲与妻子的共有财产,在其妻去世后,该房产应属翁某甲与女儿翁某乙的共有财产。在翁某甲向卢某某作出赠与承诺时,未经翁某乙同意,无权对应属翁某乙的部分财产进行处分,而且根据法律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翁某甲将诉争房产过户到翁某乙的名下,就是以实际行为行使了对卢某某房屋赠与的撤销。

来源:[url=]福州新闻网[/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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