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印发《福建省邮政普遍服务保障办法》,将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寄件人交寄信件以外的邮件,须凭身份证。
邮政企业未实行实名收寄和收寄验视制度的,将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据了解,办法要求寄件人交寄信件以外的邮件,应当如实、完整填写寄递详情单,按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遵守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实行实名收寄和收寄验视制度,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邮件,依照规定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对寄递物品开封验视。 此外,对禁止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用户拒绝验视、拒绝出示身份证明的,不得寄递,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可能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办法规定1、未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寄件人不遵守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规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邮政企业未实行实名收寄和收寄验视制度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来源:东南快报、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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