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收购偷盗花梨木的海口市龙泉镇村民庄某,经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起诉,被法院以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2年3月25日15时许,海口市龙泉镇村民杜某、王某为筹毒资,盗采同村村民家的花梨木。得手后,二人将盗采的13株花梨木,以900元的价格出售给庄某,庄某询问花梨木是如何得来时,二人谎称是自己所种,庄某不加证实便予以收购,并用三轮车将13株花梨木拉回家中。随后,杜某、王某被警方抓获,供出花梨木被庄某收购,随后庄某也被警方带走,虽再三辩解,但仍被警方刑拘。
经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案发后,庄某依然认为杜、王二人谎称花梨木是其自家所种,自己不知情只是过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花梨木(降香黄檀)作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其采集、处分须经省级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授权。由此可见,花梨木属国家特许经营物种,自然人之间进行买卖是被严令禁止的。庄某在明知向其出售的物种是花梨木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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