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永泰县人民政府: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请示》(樟政〔201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永泰县赤锡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永泰县境内农用地2.5115公顷(其中耕地0.4987公顷)、未利用地0.002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永泰县赤锡乡赤锡村水田0.0924公顷、园地0.4433公顷、林地0.6169公顷、其他农用地0.041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9811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023公顷,玉锡村水田0.4063公顷、园地0.5133公顷、林地0.2688公顷、其它农用地0.129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196公顷。合计批准使用集体土地4.9145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二、永泰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三、永泰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户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及局部陡坡的用地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
四、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永泰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并按规定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备案工作。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