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钟因无力偿还欠款,将债主骗到出租屋内杀死并碎尸。7月1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延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曾某钟执行死刑。
曾某钟租住在南平市延平区一出租屋内。因无力偿还欠张曼(化名)的借款,因此产生抢劫张曼巨款并拿回借条之念。为此,曾某钟准备了作案工具,存放于其租住的房屋内。
2011年8月19日,曾某钟以商谈房屋装修为由,将张曼骗至该租住处。曾某钟乘张曼不备,持镀锌管从前后猛击张曼头部,又用尼龙绳紧勒张曼的颈部,致其头部严重损伤死亡。
曾某钟有个迷信的想法,认为把张曼的头割下来,张曼就无法记住是被谁所杀,死后冤魂也就不会找他算账。于是,他持美工刀割下张曼的头颅放入冰箱内。然后,从张曼携带的挎包内搜走现金100余元及一部手机,离开现场。
次日1时许,曾某钟返回现场持美工刀等工具肢解张曼的尸体后,将张曼的头颅、部分尸块和生前穿戴物品运至他处掩埋、抛弃、销毁。同月21日,曾某钟将张曼的手机卡置入自己的手机拨打电话、发送短信,向张曼的男友黄某某勒索50万元未果。2011年9月5日,曾某钟被逮捕归案。
2012年6月19日,南平中院认定曾某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曾某钟提出上诉。福建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曾某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曾某钟因无法偿还债务产生抢劫杀人犯意,致一人死亡,又肢解尸体并抛尸灭迹,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遂予以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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