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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家境贫寒一直未婚,为寻求性刺激竟多次入室猥亵强奸邻家12岁女孩。福建宁德市中院22日披露,蕉城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连某有期徒刑9年,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连某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连某趁邻家12岁女孩小华的父母不在家时,窜至小华家中,在厨房内用威胁、恐吓的手段将小华裤子脱下猥亵,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经查明,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连某先后十多次窜至小华家中,对其进行猥亵、强奸。
案发后,连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连某已补偿小华6万元人民币,并取得小华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连某多次奸淫未满14周岁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连某为满足其性刺激,多次对幼女实施淫秽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情节恶劣,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连某多次猥亵幼女,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连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并补偿小华6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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