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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县人民法院 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永泰县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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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0 17:3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全县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现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擅自开展场所营业的、提前复工的、人员聚集(如聚餐、聚会、打牌打麻将等)活动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重点区域(指湖北、武汉、温州等,下同)往返永泰县的人员必须在24小时内向所在村(社区)报告并完成登记备案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便接受相关疫情防控服务。拒绝接受居家、集中观察或隔离治疗等措施,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重点区域往返永泰县的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或与确诊人员、疑似人员密切接触的,不按照要求主动报告,逃避、拒绝、阻挠国家机关、医疗机构、乡镇、村(社区)或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实行体温测量、人员核查、防疫检疫、就地检验、强制隔离、隔离治疗、设置隔离点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是收留或出租房屋给重点区域人员不主动报告的,或者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冠肺炎,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或者殴打、故意伤害、侵害医务人员,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冠肺炎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及假药、劣药,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趁火打劫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由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从严从重查处;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随意倾倒或者处置新冠肺炎感染者使用过的口罩、生活医疗垃圾等含有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从事与新冠肺炎有关诊疗活动,造成感染、交叉感染或者疑似新冠肺炎的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从严从重查处;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实施盗窃、哄抢、抢夺、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假借预防、控制疫情名义,实施诈骗,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编造、散布虚假的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警情信息,在微信、QQ等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一律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理;引起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导致疫情相关虚假信息及其他相关有害信息传播,一律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疫情防控期间,瞒报、谎报个人接触史、就诊史等相关信息或拒不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工作人员等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特别是违反疫情交通管制规定,拒不接受车辆和人员身份核查等防疫措施,强行冲撞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委监委、组织人事部门。

十五、疫情防控期间,发现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一律移送纪委监委核实调查;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我县新冠肺炎防控工作已经到了最紧要的关头,但仍有部分人员顶风作案,严重影响全县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本通告实施之日起,仍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一律从快从严从重处理。

防控疫情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希望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涉疫情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举报电话:110或12345。  

本通告自2020年2月9日起施行。   


永泰县人民法院

                             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永泰县公安局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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