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实施非法猎捕、出售、购买、进出口、存储、运输、邮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为食用或者生产、经营等目的而非法购买野生动物,或者为非法食用及生产、经营野生动物的人员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其他服务,或者明知是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广告、招牌、菜谱等招揽、诱导顾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前述妨害疫情防控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防控疫情,要从源头抓起,禁食禁售及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非法经营、运输、贩卖、加工、制作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举报电话:110或24833242,24832163。 永泰县人民法院 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永泰县公安局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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