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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非法集资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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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7 11:4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不法分子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打着艺术品投资、网络科技、养老保健等投资理财的幌子,行非法集资之实,致使不少投资者受骗上当。为让更多市民认清其金融诈骗本质,现发布十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解析非法集资案件的特征、手段,提醒市民识别防范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投资方式、各类交易平台编织的非法集资陷阱。

01
案例一:“投资实体企业”
名义非法集资案
2017年10月份,某地公安局经侦大队接群众举报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年10月份,将该公司业务经理王某某等11人抓获并刑事拘留,2018年3月19日,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男,37岁)抓获。经查,自2011年公司成立后,刘某组织业务员对外宣传称,投资该公司资金安全、利率高、公司有实体企业等,吸引公众投资,大肆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并以该公司名义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每月支付利息,参与群众580余人,涉案金额7200余万元。2018年4月,该案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查,现当地人民法院正对该案进行审理中。


02
案例二:“民间借贷”
名义非法集资案
2006年至2011年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单独或先后伙同犯罪嫌疑人樊某等人以某公司从事民间借贷、经营资金等业务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且声称借出资金有抵押保证安全。李某等人在没有任何资金保障及实际经营项目的情况下,通过报纸、广告及口头宣传等途径,以月息3.5%等高息回报为诱饵,先后骗取尹某某等247人投资款人民币共计5.2亿余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8亿余元。被告人樊某先后介绍徐某某等32人向李某处集资1.08亿余元。2016年2月25日,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樊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03
案例三:“艺术品投资”
名义非法集资案
2014年6月起,某健康咨询公司以销售艺术品、预订养老床位等业务为名,通过发传单、推介会、发放福利等宣传方式,吸引社会群众(主要是中老年人群)成为公司的客户,在没有艺术品实物交易的情况下,签订《艺术品交易合同》,进而承诺以资金占用费名义,根据客户的投资金额定期返还年利率10%-16.3%不等的固定回报,合同期满后返还客户投资本金。被告人吴某某、孙某某等人分别作为公司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向多名群众吸收资金40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孙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三年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4
案例四:“产品体验”
名义非法集资案
2010年8月,被告人孙某某加盟某科技公司,在某地成立了公司特约代理店,公开对外吸收公众存款。投资产品体验费每份5500元,缴费一个月后返还3000元,第二个月返还2500元,另外每份再给450元服务费,同时提供一些产品体验。期间,孙某某共吸收180余人存款共计420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05
案例五:“投资种植、养殖项目”
名义非法集资案
某林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刘某某自2004年至2012年期间,采用“出售林权”和“合作托管”的方式向社会吸收资金,通过业务员和投资客户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宣称投资速成林的高回报,以每7年为周期,5亩为单元,每亩5000元至6000元不等价格向林主出售公司种植的林地,承诺到期后保证每亩出材量不低于10立方米,每亩地可以获得5000元左右高回报,吸收其他受害人投资购买林权。经审计,自2004年至2012年通过出售林权共吸收资金9200余万元。2016年1月25日,刘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当地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9日,当地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06
案例六:“消费返利”
名义非法集资案
2017年上半年,某地公安局分局民警在日常风险排查中发现,辖区内某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零元消费”为名,通过宣传册、电视、微信、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宣传,以承诺分期返还客户本金及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吸收公众存款,涉嫌非法集资。2017年7月27日,当地公安分局对该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调查。该公司自2014年至2017年11月共向社会吸收资金22.4亿元,涉及全国20多个省市。2018年3月,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移送某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07
案例七:“投资养老、文化产业”
名义非法集资案
2018年5月,某市公安局通报对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立案侦查。2014年开始,犯罪嫌疑人先后以投资、老龄产业、文化发展等名义成立多家公司,并分别在全国多地注册设立300多家关联公司及客服中心,在不具有吸收存款资质的前提下,以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的形式,主要面向中老年人群体,以提供养老、家居服务为名,签约缴纳“服务保障金”、承诺按投资金额大小获得8%-13.5%的收益,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案件涉及某省4万余名投资人,金额约50亿元,某市设有分公司5个。2018年7月,多地警方分别对辖区分公司负责人立案侦查。


08
案例八:“销售纪念币”
名义非法集资案
2014年4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朱某、祁某某以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义,采取“亲戚介绍亲戚、朋友,员工介绍亲戚、朋友,朋友介绍朋友”或非法发售纪念币的方式,许诺支付2%至6%不等的利息吸收投资人资金,截止2015年11月,共吸收93名投资人2300余万元,由朱某通过国外某外汇交易平台账户进行外汇买卖操作,从中抽取佣金,牟取利益。2015年10月开始,朱某以不能正常结汇为由,不再给投资人返利并退还本金。至案发日,除去已经支付的利息、折返及退还的部分本金,造成投资人直接经济损失1357万元。2017年4月,犯罪嫌疑人朱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09
案例九:“投资高科技产品”
名义非法集资案
2017年1月份以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某网络平台以销售蓝莓矿物酵素产品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投资,其基本经营模式是该公司向公众出售每盒蓝莓矿物酵素3000元,购买者每日可以获取100元返利,连续返利40个工作日,购买者的直接推荐人、次级推荐人、三级推荐人均可以获取不同的提成。本案犯罪嫌疑人20名,均已受到法律严惩。


10
案例十:“外汇买卖”
名义非法集资案
2011年12月至2015年10月间,原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在互联网上宣称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国外某公司代理商,客户可投资至平台买卖外汇,由公司代为操盘,操盘盈亏与客户无关,客户额年化收益为24%,向全国招收代理商。后张某成为该公司某地代理商,并从被告人魏某某处分得提成。

魏某某、张某在未取得有关部门许可、未获准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情况下,借以上述炒国际外汇为名,承诺固定收益,保证本金安全,以委托理财方式,向多地不特定人员30余人,吸收存款人民币5600余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600余万元。经当地人民法院判决,魏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从以上十起典型案例可以看出,非法集资涉案领域不断扩散,犯罪手段日趋多样化,但无论非法集资形式如何变化,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的本质特征不变。面对非法集资,要做到“四个不”:对高息“诱饵”不动心、对老板“实力”不崇拜、对企业“背景”不迷信、对熟人“热心”不轻信。具体要点如下:


一、要注意学习金融知识,经常看新闻和看报,开阔自己的视野,尤其多关注一些法制栏目,多了解些“非法集资”等骗局的案件,从他人上当受骗的经历中汲取教训。

二、要克服贪欲的心理,不能有“不劳而获”的念头,要靠勤劳致富。

三、要看好自己的钱袋子,凡是有人让你出钱的时候,一定要多一个心眼儿,不能轻易将自己的钱拿出来、送出去,要做到“只看不买”。

四、凡是要动钱的时候,不要相信骗子那些“不要告诉任何人”的鬼话,自己拿不定主意时,多找家人、子女及信得过的邻居和朋友商议,需要报警时要坚决报警。

来源:北京经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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