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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官员强奸幼女被判5年 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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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0 11:0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24日,云南省大关县法院对原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驰强奸4岁幼女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郭玉驰有期徒刑5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家属申请检方抗诉,10月8日被答复拒绝。
  根据大关县检察院指控,8月24日晚9时30分,被告人郭玉驰见到一名幼女(2009年出生)在路边玩耍,遂起奸淫之心,便将其抱至家中卧室实施了奸淫。按照有关法律,应当以强奸罪追究郭玉驰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至5年。
  据大关县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3大刑初字第44号),法院根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小区监控等资料证据,审理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奸淫未满十四岁幼女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郭玉驰归案后能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应综合全案情节予以处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
  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情况,同时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法院均不予支持,判处被告人郭玉驰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受害人监护人认为法院一审判决量刑太轻,表示不服。她对记者说,事发之后郭玉驰及家属均未进行诚恳道歉,也拒绝了给予经济赔偿。
  受害人的代理律师、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维镖认为,被告人郭玉驰身为国家干部,犯罪后却无道歉、赔偿等悔罪表现;其有预谋地将受害人强行掳至家中实施奸淫,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均十分恶劣,受害人年仅4岁,属于强奸罪的从重情节,应该从重处罚。
  9月30日,受害人监护人向大关县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10月8日,大关县检察院经审查后答复,“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目前,受害人家属已就民事部分向昭通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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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4 00:52:3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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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4 00:52:30 | 显示全部楼层
谁都不容易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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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4 00:52:30 | 显示全部楼层
21世纪,什么最重要——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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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2 01:4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人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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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m
发表于 2013-11-22 01:42:1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完了这么强的文章,我想说点什么,但是又不知道说什么好,想来想去只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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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2 01:4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啦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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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 00:3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就为赚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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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 00:3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十目一行也还是看不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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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 00:34:33 | 显示全部楼层
读10年语文,不如聊半年QQ 聊半年QQ 不如看永泰便民网一个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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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 00:3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偶真幸运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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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 00:3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这么多的人都回了,我敢不回吗?赶快回一个,很好的,我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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