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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修订司法鉴定收费办法 15日前可书面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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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1 10:5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对《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征求意见。群众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于15日前将书面意见分别反馈至省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处)和省司法厅(法规与司法鉴定处)。
根据征求意见稿,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为: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所列的收费标准执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6%收取;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4%收取;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2%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司法鉴定机构可在不超过以上分段标的额比例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但每件鉴定最高收费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应实行亮证收费,鉴定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司法鉴定费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此外,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事前应向委托人进行说明。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福州日报记者 王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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